【考前必读6045字】CPA《经济法》必背法条+考前重点+考试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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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就要考试了!考《经济法》的考生们,希望你们保持好心态,继续冲刺,注会菌今天给大家分享《经济法》的考前重点!速度收藏!
经济法
1.2025年注会《经济法》大纲整体变动不大,主要集中在“公司法律制度”和“证券法律制度”两部分。
2.要充分掌握内幕交易、虚假陈述、上市公司收购三项内容,每年必考。
3.中注协答题系统进行了修改,需要点击按钮表明自己的观点,一定要小心不要点错,一旦点错即使下面法条答的再完美也不得分。不知道答题格式规范可看这篇哦~👉
经济法判断对了法条错了给多少分,判断错了法条对了是不是没有分?
判断对了有分数,不超过50%的分数!但是判断错了是肯定没分数!
2025年必背法条梳理






《经济法》细节与注意事项
(一)法律基本原理:
1、法律渊源这里要注意:国际条约和协定也是法律渊源,案例、判决书不属于法律渊源!
2、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注意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问“法人”注意排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分公司。
(二)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1、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之撤销权:90日/1年/5年
2、代理制度:代理权的滥用(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无权代理+善意+客观上有理由相信)
3、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适用例外:存款、债券、出资、一些损害持续中的情形
(2)诉讼时效:一般是3年,最长不超过20年。
(3)诉讼时效的中止:暂时停止。债权人最后6个月“出事”,原因消除后,始终剩下6个月。
(4)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注意:义务人拒绝履行不能中断。
(三)物权法
1、①异议登记:更正登记在先,权利人不同意时,利害关系人可申请。申请人在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②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房屋转让、抵押。
2、按份共有物的管理(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和物的处分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含2/3)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需在期限(除斥期间)内行使。(15日、6个月)
3、善意取得(主观题常考!!!):无权处分+善意+合理的价格+动产已交付/不动产已登记。
注意,遗失物、盗窃物等,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4、遗失物自发布公告之日起1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5、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无偿取得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居住用地7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其他50年。
6、抵押权的设定(书面抵押合同)
(1)不动产:登记设立抵押权。不登记影响抵押合同效力吗?不影响!合同有效。
动产: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意: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虽然是不动产,但是登记对抗。
(2)同一抵押物上设有两项皆有效的抵押权,所涉及的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注意,不是按照时间先后)
(3)抵押物转让: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的,不影响抵押权,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抵押权其他考点:房地一体(土地上新增建筑物除外)、土地出让金优先于抵押权、物上代位性、抵押不破租赁(租赁在前)
7、质权的设定(书面质权合同):动产交付生效;权利交付或登记生效。(票券单交付,其他登记)
(四)合同法律制度
1、要约和承诺:迟到承诺是有效承诺和迟延承诺是新要约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在卖方所在地。
3、同时履行抗辩权(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抗辩权(给后履行一方的权利);不安抗辩权(给先履行一方的权利,先中止再解除)
4、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为一般保证。
5、保证责任:
①当事人或合同变更的保证责任:原则是不能对保证人造成不利影响
②既有人保又有物保:关键看物保是谁提供的,如果是债务人自己的,则应先就物保清偿;如果是第三人的,则债权人可以选择清偿顺序
6、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7、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部分未履行,按比例适用定金罚则。两金只能择一金。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8、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债务转让(同意前提)
需要注意:
①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9、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10、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20%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11、标的物检验: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先看质量保证期,再看2年。
12、借款合同利率红线: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13、承租人的优先权,仅限于房屋租赁。视为放弃: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拍卖5日。
14、注意区分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五)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1、关于入伙和退伙的知识一定要精准区分
(1)自愿退伙包括协议退伙(约定了合伙期限)和通知退伙(未约定合伙期限,提前30日通知)。
(2)强制退伙包括当然退伙(客观事由)和除名(主观过错,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注会菌提醒:个人丧失偿债能力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有限合伙人不退伙。
2、有限合伙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一般都能判断,这里讲几个容易混淆的。
①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②参与选择会计师事务所;
③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④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3、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时,并不需要其他合伙人同意,只要通知就可以。而普通合伙人的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时,需要其他合伙人同意,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则只能退伙结算。
4、①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②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合伙企业法定事项(绝对不行,约定也不可以)
(1)普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普通合伙人绝对不得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绝对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4)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5)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6)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6、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如果是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该合伙人无限连带,其他合伙人有限责任
(六)公司法律制度
1、法人人格否认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上述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只有1个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1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3、股份有限公司实行实缴资本制:除另有规定外,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已发行股份的股本总额
4、有限责任公司实行限期认缴资本制
(1)除另有规定外,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2)出资期限由公司章程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另有规定除外。
(3)加速到期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5、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6、股东失权制度
(1)董事会以公司名义书面催缴+不少于60天的宽限期
(2)宽限期满仍未缴纳:董事会决议+书面通知失权+自通知发出之日失权
(3)股东异议: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30日内起诉
(4)丧失股权的处理:
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否则,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
7、股东查阅权
【提示】股东有权依照上述规定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的相关材料。
8、利润分配的完成要求
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分配。
9、股东代表诉讼
双重代表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全资子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上述的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三会的“不设”
(1)股东会
①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有限/股份),不设股东会
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2)董事会
除国有独资公司外,其他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有限/股份)可以不设董事会,设1名董事
(3)监事会
①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有限/股份),可以不设监事会,设1名监事
②既不设监事会,也不设监事:A.(有限/股份)董事会设置了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B.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1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临时提案权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3)股东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13、职工代表的“应当有”和“可以有”
(1)董事会
①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有
②职工人数300人以上的公司(有限/股份):应当有职工代表,但设有监事会并有职工代表的除外
③其他公司:可以有
(2)监事会
应当有,比例不得低于1/3(章程可以规定更高比例)
14、减资补亏
(1)以税后利润、公积金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2)“3不得”
①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
②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③按照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3)补亏减资只需30日公告,无债权人保护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债权人无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七)证券法律制度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1)基本条件:持续经营能力+3年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3年无5类经济犯罪
(2)细致条件:
①主体/财务会计和内控/公司治理:3年
②持续经营能力(主营业务、董高、实控人稳定):主板3年;创业板、科创板2年
(3)程序:
①证券交易所审核;②证监会注册:20日决定是否同意注册,1年内发行
(4)老股转让:持有36个月以上
(5)欺诈发行股票的回购责任:行政责任
考前必带证件及相关物品
1、考前准备
(1)及早打印准考证
参加注会考试必须携带纸质准考证,考生们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建议大家保存好准考证电子版源文件,同时打印多张准考证,分别存放在不同的地方,以免丢失!
(2)检查身份证件的有效性
有效身份证件也是考生进入考场必不可少的证件,注意是有效身份证件!
考生应在考前及时查看自己的身份证是否过有效期,若在考前不慎遗失身份证或身份证已过期,可向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临时身份证,或开具其它符合考试管理机构要求的证明文件参加考试,各地具体政策不一,请考生以报考地区信息为准。
(3)熟悉考场地址及交通路线
根据准考证上的信息确定考试考场,考生们确认好考场所在地后,需提前规划好出行路线,确保能够在考试规定时间内顺利进入考场。
考生们需要提前1个小时~1个半小时到达考点,具体要求以当地公告为准。住处到考场所需要的时间,选择好出行方式,避开拥堵路线。
远途的考生可以提前预订考场周边的酒店、旅馆,提前一天抵达考点。
(4)提前准备计算器
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规则》的通知的规定,考生可以携带不具备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并服从考场工作人员管理和安排。
CTLG+M+代表存储功能,是不可以带进考场的;带M+是可以带进考场的。
考生不仅要提前准备可以带入考场的计算器,也要提前了解计算器的使用。
提前(👈点击打开)也非常重要,千万不要因此耽误答题哦!
(5)熟悉考场规则
为了保证考试有序进行,也为了保证考生能够顺利进入考场、完成考试,考前务必认真阅读并知悉《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考场守则》,了解入场要求及考试期间的注意事项。
中注协将对不遵守考场守则,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严格依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2.注会考前物品清单
(1)必带物品
①准考证
②与报名信息一致的有效身份证件
考生须携带与报名信息一致的有效身份证件进入考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军官证、护照等。
(2)禁止携带物品
不得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和电子设备、书籍、纸张、饮品以及其他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座位。
应考人员携带的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应当存放在考场内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
(3)建议携带物品
①计算器
②蓝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铅笔、直尺
以上要求与建议,请大家提前准备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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