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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位费、服务费收取需提前告知!广东拟出新规!_

日期:2026-06-02 09:09 来源:长春担保
茶位费、服务费收取需提前告知!广东拟出新规!_

江门的宝子们好呀

在广东地区

出去喝早茶、吃饭

大部分会收取“茶位费”

在春节期间

还有服务费等附加费用

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发布最新公告

这些费用都需在点餐前告知

……

具体详情跟着小编一起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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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价格”行为指引重点内容



01
“诚信价格”行为指引重点内容



餐饮行业“诚信价格”行为指引提出

1、经营者应通过纸质菜单、电子屏、展示牌、智能化终端、网络页面等显著方式明码标价,确保内容真实准确、标识清晰醒目,消费者点餐前能清晰知悉价格。价格变动时需及时更新。

2、若收取服务费、茶位费等附加费用,需在消费者点餐前明确告知并公示收费标准。

3、针对平台价格和餐饮经营单位价格之间可能存在差异的情况,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餐饮,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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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图网:700137184


零售行业“诚信价格”行为指引指出

1、经营者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和条件,采取消费者能够方便、有效获悉的方式进行明码标价。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同一标价方式上,可以同时标示会员价和非会员价,但标示应当做到清晰醒目,标示会员价和非会员价的字体大小应当一致。

2、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应当真实、准确、清晰、易懂,避免使用含糊不清、容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进行价格标示。


02
住宿业经营者不得虚构原价



宿业“诚信价格”行为指引提出

住宿业经营者利用价格比较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划线价、原价、特价、一口价、超值价)进行促销,需遵守以下规则,包括:

1、被比较的商品或服务内容相同,交易条件一致;

2、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

3、标示的被比较价格真实;

4、不得将无从考证的市场价、参考价等价格作为被比较价格;

5、不得虚构原价,标示虚假价格信息(如“全网最低价”等)等。

经营者未标明被比较价格的详细信息的,被比较价格应当不高于该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应当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

此外,行为指引还提到,平台经营者不得侵犯平台内经营者自主定价权利,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



03
指引原文



《广东省商品零售行业“诚信价格”行为指引(征求意见稿)》

🔼上下滑动查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零售行业价格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零售业务的经营者,包括但不限于实体商场、超市、便利店、专业市场、电子商务经营者等销售商品的价格行为。

本指引所称商品零售行业是指主要面向最终消费者销售商品的经营行业。

第三条 卖场、商场、市场等交易场所提供者(以下统称交易场所提供者)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开展价格监督管理工作。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以下统称平台经营者)依法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的引导规范,通过技术手段等规范平台内价格行为并保留商品和服务信息(包括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等价格信息及其变动情况)、交易信息。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平台内经营者开展价格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为基本依据,依法行使自主定价权。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采用数字化、信息化手段提升价格信息透明度,加强价格自律,并接受社会监督,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共同营造公平竞争、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五条 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与行业企业的沟通联系,密切关注行业价格行为动态,倡导和协助行业经营者加强自律、守法经营,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行业协会可根据自身条件设立价格监督员。

第六条 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与行业企业的沟通联系,密切关注行业价格行为动态,倡导和协助行业经营者加强自律、守法经营,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行业协会可根据自身条件设立价格监督员。

第七条 本指引所称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过程中,依法在经营场所或网络页面显著位置公开标示商品价格、与商品零售相关的服务价格及有关信息的行为。

明码标价应当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标价。

第八条 经营者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和条件,采取消费者能够方便、有效获悉的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包括但不限于标价签(含电子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或模型展示、图片展示、音频视频、AR/VR互动展示及其他有效形式。

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同一标价方式上,可以同时标示会员价和非会员价,但标示应当做到清晰醒目。标示会员价和非会员价的字体大小应当一致。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同一品牌或者种类的商品,因颜色、形状、规格、产地、等级、重量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经营者应当针对不同的价格分别标示品名,以示区别。

经营者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行增加标示与价格有关的质地、服务标准、结算方法等其他信息。

第十条 经营者标示价格,一般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经营者标示其他价格信息,一般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同时使用外国文字,外文标注需与中文一致。民族自治地方的经营者,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增加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第十一条 计价单位需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如“克”“毫升”),如不适合通过计量单位计价的,可使用通俗易懂的表述(如“个”“箱”)。且标注的计价金额和单位应清晰明了,字体大小一致。

经营者使用不符合一般交易习惯的计价单位时(如“半个面包”、非贵重商品按克计价),应当采取扩大字体、突出色彩对比等醒目方式对相关内容进行特别标示,或者以其他合理方式在结算前告知消费者。

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时,有偿提供配送、搬运、安装、调试等附带服务的,应当标示附带服务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

附带服务不由销售商品的经营者提供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或者说明。

第十三条 交易场所提供者或平台经营者为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提供标价模板的,应当符合明码标价规定要求。并监督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本指引要求做好明码标价。

交易场所提供者或平台经营者发现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信息记录,依法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第十四条 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第十五条 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应当真实、准确、清晰、易懂,避免使用含糊不清、容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进行价格标示。

经营者开展有奖销售的促销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档案,如实、准确、完整记录设奖规则、公示信息、兑奖结果、获奖人员等内容,妥善保存两年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或者期限的,应当明确公示条件或者期限。促销期满后,经营者应当及时撤销与促销有关的文字、图片、链接等内容。

经营者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促销商品售完后,及时明示。连锁企业所属多家店铺同时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需明示各店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

第十七条 交易场所提供者或平台经营者组织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开展促销的,应当尊重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开展活动前,应制定相应方案,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向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提示促销行为注意事项。

第十八条 经营者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公开折价计算的具体办法。

未标明或者公开折价计算具体办法的,应当以经营者接受兑换时的标价作为折价计算基准。

第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的赠品为服务(如延保、安装、清洗等)的,应标明服务的具体内容、有效期限及责任提供方;赠品为实物的,应标明赠品的品名、具体型号等具体内涵和信息。未标明赠品具体内涵和信息的,不得以“买一赠一”(如买A赠B)“豪华大礼包”等名义误导消费者。

赠品标示价格或者价值的,应当标示赠品在同一经营场所当前销售价格。赠品兑换带有价格附加条件的(如使用范围、兑换地点等),应当如实的全面的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赠品兑换带有附加条件的(如使用范围、兑换地点等),应当如实的全面的进行公示。实行赠券销售商品的,需标明参加赠券销售的商品范围、赠券价值、赠券计算办法、使用范围和期限、以及其他附加性条件。实行积分返利或有奖销售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利用价格比较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划线价、特价、出厂价、批发价、极品价、惊爆价、震撼价、超值价)进行销售,需遵守以下规则:

(一)被比较的商品相同;

(二)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

(三)标示的被比较价格真实;

(四)不得将无从考证的市场价、参考价(如虚构原价)等价格作为被比较价格;

(五)不得虚构原价,标示虚假价格信息(如“全网最低价”等)。

经营者未标明被比较价格的详细信息的,被比较价格应当不高于该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应当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四)在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重要物资市场供求失衡等突发事件期间,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

(五)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六)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七)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八)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九)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实施虚假优惠折扣,在折价、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减价计算基准;

(十)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十一)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十二)公布的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与实际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不一致。

(十三)在网络平台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低于在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 。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二十三条 平台经营者不得侵犯平台内经营者自主定价权利,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

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所称价格承诺是指经营者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商品价格作出的具体确定承诺。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设置价格管理员,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如建立定价调价、优惠促销、价格资料等价格管理的规章制度等。主动规范自身价格行为。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需的资料。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为商品零售行业价格行为的一般性指引,不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广东省餐饮行业“诚信价格”行为指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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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餐饮行业价格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服务行业的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本指引所称餐饮行业是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经营行业,包括正餐服务、快餐服务、饮料及冷饮服务、餐饮配送及外卖送餐服务、其他餐饮业以及提供餐饮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等。

第三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以下统称平台经营者)依法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的引导规范,通过技术手段等规范平台内价格行为并保留商品和服务信息(包括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等价格信息及其变动情况)、交易信息等。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平台内经营者开展价格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为基本依据,依法行使自主定价权。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采用数字化、信息化手段提升价格信息透明度,加强价格自律,并接受社会监督,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共同营造公平竞争、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五条 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与行业企业的沟通联系,密切关注行业价格行为动态,倡导和协助行业经营者加强自律、守法经营,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行业协会可根据自身条件设立价格监督员。

第六条 本指引所称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依法在经营场所或网络页面显著位置公开标示菜品价格、服务费用及其他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七条 经营者应通过纸质菜单、电子屏、展示牌、智能化终端、网络页面等显著方式明码标价,确保内容真实准确、标识清晰醒目,消费者点餐前能清晰知悉价格。价格变动时需及时更新。

第八条 经营者应标明菜品名称、价格、计价单位、主要食材。因食材规格、产地、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经营者应当针对不同的价格分别标示,以示区别。进口食材需注明产地。

第九条 经营者标示价格一般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标示其他价格信息的,一般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同时使用外国文字,外文标注需与中文一致。民族自治地方的经营者,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增加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第十条 计价单位需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如“克”“毫升”),如不适合通过计量单位计价的,可使用通俗易懂的表述(如“例”“个”)。且标注的计价金额和单位应清晰明了,字体大小一致。

第十一条 若收取服务费、茶位费等附加费用,需在消费者点餐前明确告知并公示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套餐优惠需列明包含的菜品及单价(套餐价格应等于或低于相应各菜品价格之和);时段折扣(如“下午茶半价”)需标明具体时段;满减活动需注明使用条件及有效期。套餐价需明确包含的菜品及分量。海鲜食材若存在活鲜或冰鲜有明显价格差异的,应分别标注价格,不得模糊表述。

第十三条 赠送菜品或服务需标明名称、数量及使用条件。赠品标示价格或者价值的,应当标示赠品在同一经营场所当前销售价格。

第十四条 标注“划线价、原价、门市价”或其他被比较价格需满足以下条件: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经营者未标明被比较价格的详细信息的,被比较价格应当不高于该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应当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

第十五条 平台经营者为平台内经营者提供标价模板的,应当符合明码标价规定要求。

平台经营者依法对平台内价格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经营者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信息记录,依法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第十七条 促销活动需真实准确,经营者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附加条件(如时段限制)等。促销期满后,经营者应当及时撤销与促销有关的文字、图片等内容。

经营者通过向消费者赠送代金券、消费积分、礼券等形式开展促销活动的,应当公布兑换规则、使用范围、有效期限以及其他限制性条件等详细内容。

经营者开展有奖销售的促销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档案,如实、准确、完整记录设奖规则、公示信息、兑奖结果、获奖人员等内容,妥善保存两年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平台经营者组织平台内经营者开展促销的,应当尊重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开展活动前,应制定相应方案,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向平台内经营者提示促销行为注意事项。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菜品份量不足;

(五)以低价诱骗消费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六)偷工减料,短尺少秤;

(七)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八)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九)拒不履行价格承诺(如“会员价”“团购价”)或者事后加价、限制使用条件;

(十)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十一)在网络平台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低于在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二十条 平台经营者不得侵犯平台内经营者自主定价权利,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

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餐饮,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平台经营者统一组织平台内经营者开展促销的,应当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范围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所称价格承诺是指经营者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商品价格作出的具体确定承诺。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可根据自身的经营条件设置价格管理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如错收价款退赔、同城同价等个性化价格诚信承诺制度,主动规范自身价格行为。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需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为餐饮服务行业价格行为的一般性指引,不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广东省住宿业“诚信价格”行为指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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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宿业价格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提供住宿服务或为住宿服务单位提供代理预订业务的经营者(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的价格行为。

本指引所称住宿业是指为旅行者(消费者)提供短期留宿场所的经营行业,包括旅游饭店、一般旅馆、民宿服务、露营地服务、其他住宿业以及提供住宿服务预订的网络交易平台等。

第三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以下统称平台经营者)依法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的引导规范,通过技术手段等规范平台内价格行为并保留商品和服务信息(包括品名、价格和计价


04
征求意见反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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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时间:截止至2025年12月24日

意见反馈方式:

  • 邮件发送至:gdsjj_dengchunfeng@gd.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广东省***‘诚信价格’行为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 信函寄至: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3号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价监竞争处(邮编:51063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广东省***‘诚信价格’行为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也可以通过意见征集公告评论区发表意见

  • 链接:https://amr.gd.gov.cn/hdjlpt/yjzj/answer/47795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发布、江门本地宝综合整理

▌编辑:泽楠(张双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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